六、交易安排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程序等; (二)基金投资于证券后,有关清算交割安排,以及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资金和证券帐目对帐的时间、方式等; (三)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可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就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方面的业务安排。 (四)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