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1998 年 3 月 30 日 证监发字[1998]4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发挥律师在股票发行、上市工作中的作用,合理划分发行人

律师与主承销商律师的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我会制定了

《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现予发布。请督促主承销商聘请律师从事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费用由主承销商支付,但应严格控制收费标准。今后,凡企业公开发行、上市,必须报送由主承销商律师出具的验证笔录, 无需再报送主承销商律师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