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中型企业,向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及国家支持的重点技改项目倾斜,适当考虑其它行业。企业应属于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1. 企业有发展潜力,急需资金。

企业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应有明确用途,主要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应符合向集约化经营转变的要求,部分资金也可用于调整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等。原则上企业应具备基本落实的资金使用计划。属于基建、技改项目建设的,应符合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立项的规定。

有经国务院批准急需外汇的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的企业,可优先考虑。3.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申请企业应有连续三年的盈利业绩,同时考虑到企业筹资成本、上市后的表现和运作的合理性,预选企业需要达到一定规模:企业改组后投入上市公司部分的净资产规模一般不少于 4 亿元人民币,经评估或估算后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达到 10%以上,税后净利润规模需达到 6000 万元以上。募股后国有股一般应占控股地位,对于国家政策要求绝对控股的行业或企业,企业发行股票后国有股的比例应超过 51%。

对国家支持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境外证券交易所对业绩有豁免的,可以不需要连续三年盈利业绩。

  1. 对国务院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试点取得明显进展的,同等条件下适当优先考虑。

  2. 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筹资额预计可达 4 亿元人民币(折合约 5000 万美元)以上。

  3. 企业有一定的创汇能力。

创汇水平一般需达到税后净利润额的 10%,确保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属于基础设施等行业的可适当放宽,但应征得有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

  1. 企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经营管理水平。

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连续三年比较稳定;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应有较好的专业水平和管理经验,在上市前后能保持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