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增设债券“三天回购”和“四天回购”品种的批复

1996 年 10 月 17 日 证监交字[1996]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你所上报的《关于申请增设债券隔日回购和三天回购新品种的报告》和

《关于申请增设债券回购新品种的补充报告》收悉。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经审核,同意你所增设债券三天回购和四天回购新品种。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业务规则,确保新的债券回购品种在交易、清算方面规范、安全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