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发行审核程序

B 股发行审核分为预选和审批两个阶段。

(一)预选阶段

  1. 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推荐

申请发行 B 股的企业,应首先向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根据《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以下简称《B 股规定》)进行初选并出具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1. 中国证监会确定预选企业

中国证监会收到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的推荐材料后,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发行 B 股的预选企业(发行面值在 3000 万美元以上的, 须由中国证监会报国务院审批),并将结果通知有关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

(二)审批阶段

  1. 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初审

企业在接到被列为 B 股预选企业的通知后,应聘请中介机构按《B 股规定》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作发行申报材料。发行申报材料由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送中国证监会。

  1. 中国证监会国际业务部受理

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企业发行申报材料及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的初审意见后,由国际业务部负责受理,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 3 万元。

  1. 中国证监会国际业务部审核

国际业务部根据《公司法》和《B 股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自正式受理之日起,扣除企业修改材料和中国证监会对企业违规嫌疑进行调查时间,国际业务部将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1.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

企业申报材料经国际业务部审核合格的,将在 7 个工作日内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代表、社会有关专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人员组成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发审委将在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发审委表决通过的,方可批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有条件表决通过的,该企业申报材料须根据发审委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经修改符合要求的,方可批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否决的,该企业申报材料退回有关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

  1.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将按程序核发准予发行 B

    股的批文。

(三)B 股增资发行审批

B 股公司增资发行 B 股,比照 B 股首次发行审批阶段的程序办理,在 B 股增资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