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申请设立基金等。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公告招募说明书;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资金本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