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

第二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普通股股票上市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随时转换成股票。

第二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可转换期间的交易时间内,通过报盘方式申请转股。

第二十九条 本所接到报盘并确认其有效后,记减投资者的债券数额, 同时记加投资者相应的股份数额。

第三十条 转股申请不能撤单。

第三十一条 如投资者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大于投资者实际拥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本所确认其最大的可转换股票部分进行转股, 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第三十二条 转换后的股份可于转股后的下一个交易日上市交易。

第三十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最小单位为一股。

第三十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自愿申请转股期内,债券交易不停市。

第三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未转换的单只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 3000 万元时,本所将立即予以公告,并于三个交易日后停止其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停止交易后、转换期结束前,持有人仍然可以依据约定的条 件申请转股。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因增发新股、配股、分红派息而调整转股价格时, 本所将停止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停止转股的时间由发行人与本所商定, 最长不超过十五个交易日,同时本所还依据公告信息对其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并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恢复转股。恢复转股后采用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第三十七条 到期无条 件强制性转股的债券,本所于到期日前十个工作日停止其交易,并于到期日将剩余债券全部予以转股。

第三十八条 转换期内有条 件强制性转股的债券,发行人可于条 件满足时实施全部或部分强制性转股。发行人应于强制性转股条 件满足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公告至少三次,本所依据强制性转股公告所载日期停止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并于停止交易后的第三个交易日按公告条 件予以全部或部分转股。

第三十九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或强制性转股后,所剩债券面额不足转换一股股份的部分,继续享受付息及最终还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