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

第五条 基金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第六条 基金发起人可以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也可以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

第七条 申请设立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 3 亿元,主要发起人有 3 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三)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还必须在人才和技术设施上能够保证每周至少一次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第八条 基金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名单及协议;

(三)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

(四)招募说明书;

(五)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发起人最近 3 年的财务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募集方案;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前款基金契约、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第九条 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占基金总额的比例和在基金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占基金总额的比例,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第十条 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时间不得少于 5 年,最低募集数额不得少于2 亿元。

第十一条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一)年收益率高于全国基金平均收益率;

(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最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者续期;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基金扩募或者续期,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基金发起人应当于基金募集前 3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载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条 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为 3 个月,自该基金批准之日起计算。封闭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 80

%的,该基金方可成立。开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 2 亿元的,该基金方可成立。

封闭式基金募集期满时,其所募集资金少于该基金批准规模的 80%的, 该基金不得成立。开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净销售额少于 2 亿元的, 该基金不得成立。基金发起人必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只能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申购、赎回。

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出基金上市申请。基金上市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