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企业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 年 4 月 5 日 证监发字[1996]5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交易市场,更好地支持国家重点建设。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国办发(1995)12 号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中关于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管”的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所在制定《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交易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之前,不得批准新的企业债券上市交易。

二、《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交易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债券必须满足的条件: 1.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公开发行。

  1. 债券的期限在 1 年以上(含 1 年)。

  2. 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人民币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

  3. 债券须有担保人担保。

  4. 债券的发行结果经交易所确认。

(二)对企业债券上市公告的要求:

  1. 企业债券获准上市交易后,债券发行人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2. 《上市公告书》中须包括债券发行人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

报表的终止日距企业债券上市日不得超过 9 个月。3.《上市公告书》中须包括担保人的财务资料。

(三)债券发行人与证券交易所签订的上市协议的标准格式。

(四)对担保人净资产及盈利水平等资信能力的具体要求。

(五)对企业债券持有人分散程度的具体要求。

(六)对企业债券信用评级的要求,及对债券评信机构跟踪企业债券信用状况以及持续披露的要求。

(七)比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对企业债券发行人和担保人信息披露的要求(包括企业资产变动情况、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重大诉讼等)。

(八)有关企业债券上市交易及登记清算等费用的规定。

(九)上市企业债券停牌及摘牌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债券的上市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四、企业债券暂不利用证券交易所电脑系统上网发行,按目前的有关规

定不得用于回购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