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业人员资格

  1. 期货经纪机构不得录用不具备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

  2. 从业人员资格包括以下含义:

①参加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②参加中国证监会授权机构组织下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③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所指的从业人员的条件;

④未受到中止资格或注销资格处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