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暂停中远期合同交易的通知

1995 年 3 月 28 日 内贸市联字[1995]第 2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自确定试点期货交易所之后,国内贸易部和中国证监会多次明确指出, 不得借中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但一些市场拒不执行,严重影响了我国现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于整顿流通秩序和抑制通货膨胀。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停所有商品中远期合同交易。已经开展中远期合同交易的批发市场和期货交易所,未平仓合同可在合同到期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一律不得再推出新的中远期合同。

二、各有关批发市场和期货交易所,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各个交易环节协调一致,平稳过渡。

三、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以保证正常生产、流通和社会秩序。并将有关执行情况函告国内贸易部。

四、各批发市场开展的现货批发继续进行。为防止混淆界限,保护和发展正常的现货批发交易,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国内贸易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中远期批发交易的市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