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收费

第四十七条 基金在本所上市,基金管理人应按下列标准向本所缴纳上市费用:

1.上市初费:3 万元;

2.上市月费:5000 元;

3.上市月费应当从基金上市后的第一个月开始计算,可按月缴纳或按年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