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期货交易保证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7 年 4 月 23 日 证监期字[1997]8 号各期货交易所:

为了防范期货市场风险,规范期货交易保证金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期

货交易保证金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应是现金、可上市流通的国库券和标准仓单。其中现金在交易保证金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 60%,国库券抵押现金的比例不得高于该券种市值的 80%。

二、标准仓单只能用于冲抵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头寸所需的交易保证金:

  1. 被交易所批准的套期保值空头头寸;

  2. 确定进行实物交割的头寸;

  3. 以标准仓单所代表的商品为标的物的头寸。

三、禁止使用银行存单、国库券代保管凭证抵作交易保证金。

四、对于使用银行本票、汇票和支票支付保证金的,交易所要建立严格的确认管理程序,只有在确认资金到账后,方可用作交易保证金。

各期货交易所要根据以上规定,加强对交易保证金的管理,做好防范市场风险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