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集方式、通知、出席方式、议事内容与程序、表决、公告及其他相关事宜。
(一)召开事由
订明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事由或情形。
(二)召集方式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及召集方式。例如: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主要发起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订明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四)出席方式
订明基金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例如:现场开会或书面开会的方式, 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应说明是否需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和程序。
(六)表决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等。例如: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表决权,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说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公告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