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和回售

第四十三条 赎回条 件满足时,发行人可以全部或按一定比例赎回未转换为股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可以不行使赎回权。

第四十四条 当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 件满足发行人刊登公告行使赎回权时,本所于赎回日暂停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和转股。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根据暂停交易后登记在册的债券数量,于赎回日后3 个交易日将赎回债券所需的资金划入本所指定的资金帐户。

第四十六条 本所于赎回日后第 5 个交易日办理因赎回引起的清算、登记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未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赎回日后一个交易日恢复交

易和转股。

第四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只能在每一年度回售条 件首次满足时行使回售权。

第四十九条 当回售条 件每年首次满足时,发行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发行人公告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回售未转换为股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可以不行使回售权。

第五十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权时,应当在公告后的十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当在接此通知后的十个交易日内,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买回要求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通知发出后,股价变化不影响回售决定。

第五十一条 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回售条 件生效后,持有人依公告时间,通过本所交易系统以规定的价格申报卖出。在回售终止日后,由本所统计回售量并通知发行人。发行人根据本所汇总的回售申报量和约定的价格将资金划入本所指定的资金帐户。在资金到帐后,本所登记公司负责与申请回售的投资者进行资金清算和债券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