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基金的上市费用

第三十二条 获准上市的基金须按本所规定交纳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第三十三条 基金上市初费的标准,按基金总额 0.01%交纳,起点为 10,000 元,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上市月费按年计收,每月为 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