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规定的权利,例如运用基金资产、获得管理人报酬、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等。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具体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1.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3. 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4.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5.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6.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 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 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3.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 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