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第十二条 发行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可向本所申请上市。

第十三条 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申请书;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文;

  2. 报送中国证监会全套复审材料;

  3. 上市推荐书;

  4. 上市推荐人向本所提交的资格证明,包括:

①会员资格证书;

②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承销资格证书;

③本所颁发的上市推荐资格证书;

④负责推荐工作主要业务人员的简历;

⑤最近一年上市推荐业务的情况说明;

⑥上市推荐协议书;

⑦本所结算公司出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托管情况的证明文件;

⑧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 发行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务联系人的授权书,联系人资格参照A

    股上市规则执行;

  2.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准则编制)。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本所对发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上市安排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签发上市通知书。发行人应于上市前五个交易日与本所签订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条 在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须缴纳上市费用(含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上市债券总额的 0.01%缴纳,最高不超过 30, 000 元,月费的收取以上市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以 1 亿元为基数每月交纳

500 元,每增加 2,000 万元月费增加 100 元,最高不超过 2,000 元。

第十七条 在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和清算第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 T+1 交易。

第十九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面值 100 元为一报价单位,以面值 1000

元为一交易单位,结算单位为张(即 100 元面值),价格升降单位为 0.01 元。

第二十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的集中开市时间同 A 股。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委托、交易、托管、转托管、行情揭示参照 A 股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 T+1 交收,交易清算参照 A 股的现行清算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自动终止交易并予除牌,终止交易前一周本所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禁止卖空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商(或投资者)出现卖空, 本所将即时冻结其卖空资金,每卖空一个交易单位罚款人民币 1000 元,并责成卖空证券商(或投资者)于 T+1 日对卖空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补购。

第二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费用。本所按成交金额的 0.1‰向

可转换公司债券买卖双方征收交易经手费,同时债券买卖双方还须向所委托的债券交易商交纳佣金,佣金按成交金额的 2‰计取。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交易和清算方面的未尽事宜,参照本所 A 股相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