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节说明基金信息披露的下列事项: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1. 报刊公告:报刊名称;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应固定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

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 30 日内公告;

  1. 临时公告: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2.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每月公告的次数、方式和时间;开放式基金每周公告的次数、方式和时间;

  3.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每三个月公告的次数、方式和时间;

(三)公开说明书

开放式基金应在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 并应在公告时间 15 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包括下列内容:

  1. 基金简介;

  2. 投资组合;

  3. 经营业绩。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最高、最低、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基金单位每份收益分配金额、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及会计报表。基金成立不满三年者公布基金成立至今的前述情况;

  4. 重要变更事项;

  5. 其它应披露事项。例如,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如果受到处罚,说明详细情况。

(四)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说明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和公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的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