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
年 月 日
1996 年 7 月 30 日 证监信字[1996]1 号
各期货交易所:
目前,各期货交易所披露的交易行情信息在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及指标含义方面不尽统一,给投资者的交易活动和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不便。为规范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行情信息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期货交易行情信息披露内容
各期货交易所披露的交易行情信息至少应包括:合约名称、交割期、前结算价、今开盘价、最新价、涨跌幅、成交量、持仓量、最高价、最低价、申买价、申买量、申卖价、申卖量、今收盘价、结算价等指标。
二、关于期货交易行情信息披露方式
各期货交易所披露的交易行情信息,除合约名称、交割期、前结算价外, 其它指标必须即时公布。
三、关于有关指标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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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开盘价:为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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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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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跌幅:为最新价与前日结算价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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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价:为全天成交加权平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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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仓量:为按双边合约数计算的持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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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量、成交金额:为按双边合约数计算的成交量、成交金额。
四、请各期货交易所按照上述要求,调整目前的信息发布系统,并于 9
月 1 日起,使用调整后的信息发布系统发布交易行情信息。调整信息发布系统工作完成后,请及时报告证监会,并公告市场。
1996 年 10 月 23 日 证监期字[1996]14 号
各期货交易所: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制度,维护期货市场“三公”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现对期货交易所披露交易、交割有关信息规定如下:
- 每日闭市后,公布当日成交量前 20 名会员名单及其成交量;公布多
空持仓量前 20 名会员名单及其持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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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五闭市后,公布各合约注册仓单数量和已申请交割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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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交割日结束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布交割配对结果和实物交割量。
本通知自 1996 年 11 月 25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