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和回购交易结算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有关收费标准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制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至特种金融债券到期全部兑付之日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