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清算

第二十九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的交易利用本所股票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买卖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须凭本人股票帐户方可办理。

第三十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记名式无纸化方式发行,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份额在上市前由本所登记公司记入其股票帐户内,实行无纸化交易。

第三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于本所的全面指定交易制度。

第三十二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以 1000 元面值为一交易单位,简称“一手”,实行整手倍数交易。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额。

可转换公司债券申报价格的升降价位为 0.01 元,每次申报最低不少于一个价位。

第三十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行 T+1 交收,投资者与券商在成

交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办理交割手续。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委托券商买卖可转换公司债券须交纳手续费,上海每笔人民币 1 元,异地每笔 3 元。成交后在办理交割时,投资者应向券商交

纳佣金,标准为总成交金额的 0.2%,佣金不足 5 元的,按 5 元收取。

券商在本所交易市场从事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须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 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