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停牌、复牌、暂停交易及终止交易

第三十四条 基金的停复牌原则上由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及时报告本所。第三十五条 本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基金的停

复牌。

第三十六条 下列情况,对上市基金予以例行停牌及复牌:

(一)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中期报告,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二)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三)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如会议期间与开市时间有重叠,自持有人大会召开当日起实施停牌,直至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布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如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布后第一个交易日即可复牌);

(四)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分红派息决议和公布实施该决议,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第三十七条 下列情况,对上市基金予以停牌及复牌:

(一)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与基金有关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基金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本所对上市基金实施停牌,直至基金管理人对该消息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作出正式公告后,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如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公布后第一个交易日即可复牌);

(二)基金出现交易异常波动,本所有权对其实施停牌,直至有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后复牌。

第三十八条 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临时公告的,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申请停牌,本所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停、复牌时间。

第三十九条 上市基金的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和基金信息披露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性质严重,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本所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对被调查上市基金实施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第四十条 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暂停交易:

(一)基金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上市;

(三)严重违反本所的上市规则;

(四)连续半年未缴纳上市月费;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须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终止交易:

(一)在暂停交易期间未能消除被暂停交易的原因;

(二)中国证监会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三)基金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四)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五)其他必须终止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