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基金的上市申请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上市,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采用无纸化发行基金的,应完成其托管工作;采用有纸化发行基金的,须完成其实物凭证的分发及入库工作;

(三)应完成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上市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批准设立和发行基金的文件;

(四)基金契约;

(五)基金托管协议;

(六)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七)本所一至二名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八)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托管人的审查批准文件;

(九)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文件;

(十)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十一)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十二)基金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请基金上市,其提交的文件应内容真实、资料完整,不存在虚假或其他可能产生误导的陈述。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在提出申请至基金获准上市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