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严格管理商业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公司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业务

  1. 全国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只能由总部在当地(注册地)融资中心从事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包括证券营业部)不得从事拆借业务,各地融资中心吸收这些分支机构作为会员的,要立即清退出场。

  2. 各证券公司的拆入资金期限不得超过 1 天,拆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金的 80%,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头寸调剂,不得用于证券交易。 3.任何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行为必

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包括各地融资中心)进行,禁止一切场外拆借行为。

4.人民银行各分行要加强对拆借市场的监督管理,定期掌握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拆借市场的交易情况,及时查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