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基金的上市批准

第十条 本所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第七条所述基金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及拟定的上市时间连同相关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上市条件并经批准的基金,由本所出具上市通知书。

第十二条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公司应与本所签定上市协议书。

第十三条 获准上市的基金,须于上市首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布上市公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