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由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参照本办法审查、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 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一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从事证券工作 2 年以上。

未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和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外,其学历和经历条件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从事证券工作 3 年或金融工作 5 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证券工

作 5 年或金融工作 8 年以上;其他学历人员,须从事证券工作 10 年或经济、

金融工作 20 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 外资证券经营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和中外合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实施的有关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