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等行为的通知

1996 年 8 月 22 日 证监发字[1996]16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证券经营机构:

最近,在新股发行认购过程中,出现了透支申购等不正常现象。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发行申购的有关规定。为了严肃发行纪律、维护股票发行的公正性,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各证管办(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 号文的规定加强对股票发行的领导及组织工作,切实履行对股票发行中申购资金专户的监督和管理。

  2. 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透支申购股票,也不得为客户进行透支申购或为客户融资申购股票。一经发现,我会将视情节严肃处罚,直至暂停其单项或全部证券业务经营资格。

  3. 上网发行的申购资金必须按规定期限全部集中冻结在证券交易所为主承销商开设的申购帐户中,非上网发行的申购资金必须集中冻结在主承销商开设的申购帐户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存款。

  4. 交易所要严格禁止透支行为,对于申购中出现的透支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交易所对无效申购应制定处理办法,并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商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将透支的证券商名单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