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配股审核程序

配股审核分为五个步骤: 1.地方政府初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有关配股的决议后,须聘请中介机构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报材料,报公司所在地政府初审。地方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送中国证监会。

  1.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或国际业务部受理申报材料

上市公司部或国际业务部对符合《上市公司配股申报材料的标准格式》, 且申报材料齐备、制作符合要求的,受理其申报材料,通知公司和主承销商, 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 3 万元。

只发行 A 股的公司,配股申报材料由上市公司部负责受理;只发行 B 股的公司,配股申报材料由国际业务部负责受理;同时发行 A 股和 B 股的公司, 由上市公司部负责受理。

  1.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或国际业务部审核

上市公司部或国际业务部根据《公司法》、《股票条例》、《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规和文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配股的公司和主承销商反馈意见。

上市公司按要求对申报材料作出修改或补充后,由上市公司部或国际业务部对公司的配股资格提出审核意见。扣除公司修改材料和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违规嫌疑进行调查的时间,上市公司部或国际业务部的审核工作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1. 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

公司申报材料经上市公司部或国际业务部审核合格后,提交由中国证监会有关部室负责人组成的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将在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方式表决。表决通过的,方可批准其配股;有疑问的,委员会将作出暂不表决的决定,由上市公司部或国际业务部将委员会的意见反馈给上市公司

和主承销商,要求公司继续修改、补充材料或履行有关的法律程序;表决未获通过的,由上市公司部或国际业务部以正式文件的方式通知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通不过的,不批准其配股申请。 5.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按程序核

发准予实施配股的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