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及国务院直属机构在向国务 院证券委员会推荐企业时,应附送下列文件:

  1.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的推荐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或根据企业

具体情况对外资比例如果有限制性要求的,应在推荐文件中注明其比例限制或发行额度。

  1. 公司申请文件。

  2. 企业符合境外发行股票与上市条件的说明材料和有关文件。说明材料中除应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情况做出说明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现状及发展前景简介,企业资金需求、筹资计划及所募资金主要投向的说明,公司改组方案(包括原企业与改组后公司的结构关系、改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

    外汇来源、上市地点初步选择方案等。

如所募资金用于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家批准的,应附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1. 公司前三年经营业绩及前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如公司改组方案已明确的则可主要说明改组后的经营业绩及其财务报表。

  2. 公司当年及今后两年经营预测、利润预测及税后利润预测,如公司改组方案已明确的则可主要说明改组后的预测。

  3. 尚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拟投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的价值的估算意见。

  4. 有承销意愿的证券经营机构对企业改组、发行前景所作的分析报告。

  5. 公司联系部门、联系人、电话、传真及通讯地址。

有些企业过去已经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出具推荐文件的,今年以来上报的文件继续有效,不需出具新的推荐文件。但省市或企业主管部门只能推荐 1— 2 家企业。

上述文件力求简明扼要,以 A4 纸印刷,装订成册后,一式八份,其中四份上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其余报送中国证监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国家体改委。

1996 年 6 月 28 日 证监发字[1996]75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境内上市外资股限于以下投资人持有:(1)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不符合规定条件投资人开立 B 股帐户的情况,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的上述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对 B 股市场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现要求你们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禁止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人开设 B 股帐户。

对已经开设的 B 股帐户,你们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清理和规范。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B 股帐户,要按国务院的规定提出处理方案,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和当地人民政府,以逐步妥善解决 B 股帐户的遗留问题。对在 B 股帐户规范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各种问题,要认真防范,妥善处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1996 年 6 月 28 日 证监发字〔1996〕76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境内上市外资股限于以下投资人持有:(1)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 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不符合规定条件投资人开立 B 股帐户的情况,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的上述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对 B 股市场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现要求你们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禁止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人开设 B 股帐户。

对已经开设的 B 股帐户,你们要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清理和规范。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B 股帐户,要按国务院的规定提出处理方案,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和当地人民政府,以逐步妥善解决 B 股帐户的遗留问题。对在 B 股帐户规范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各种问题,要认真防范,妥善处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