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

商业银行要迅速清理本行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交易的情况,对以机构名称或自然人名义开立的各种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交易帐户,必须在文到之日 10 天内撤销;对所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必须在

文到之日 10 天之内全部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