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 年 9 月 7 日证 监机字[1998]1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交通部(招商局)、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证券类机构监管职责交接方案》,现就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的审批和监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

从 1998 年 6 月 12 日起,境内机构、境外中资机构在境外设立、参股和收购证券类机构的审批及监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在此以前,已由中国人民银行受理,但未正式发文的境外证券类机构的设立、参股和收购以及这类机构重大变更的审批事项,转由中国证监会办理。

二、境外证券类机构有以下变更事项的,其境内投资单位应事前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1)撤销境外证券类机构;(2)调整股份比例、增资及机构变更;(3)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境外证券类机构遇有以下重大事项,应立即向其境内投资单位和中国证监会报告:(1)发生严重违规和亏损;(2)境外机构员工有舞弊、欺诈等行为,涉及较大金额、造成较大经济损失;(3)境外机构所在地有关经济或金融体制、法规的重大变动;(4)按规定向所在地监管当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境外证券类机构的境内投资单位应于每年 7 月 31 日前向其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其境外机构上半年工作报告,每年 3 月 31 日前报送其境外机构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年度工作报告。上述报告由派出机构转报中国证监会。

五、为全面掌握各境外证券类机构的有关情况,请各投资单位按所附调查表完整、准确地填报各单位在境外设立、参股和收购的证券类机构的情况, 并于 1998 年 10 月 31 日以前报中国证监会机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