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一)章程应载明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条款

公司应于每一基金会计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财务报告,并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审计,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二)章程应载明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和解聘程序的条款

  1. 公司聘用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2.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