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交易指令的下达和执行程序

1.指令下达人

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客户,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某一自然人为指令下达人,期货经纪机构只接受该自然人的指令。如果该企业更换指令下达人,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期货经纪机构后方可生效。

客户为自然人的,期货经纪机构仅接受该自然人下达的指令。如果该客户需委托他人下达指令的,必须有该客户本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期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2.指令内容和种类

指令单应明确:期货交易所名称、期货合约、交割时间、买入或卖出、买卖数量、交易指令有效期限、买入或卖出的价格或价格范围、指令下达人的签章。

指令种类可包括现价指令、市价指令和止损指令等。3.指令下达方式及撤消或修改方式

指令下达方式包括当面委托方式、书面委托方式和电话委托方式。以当面和书面方式进行委托的,客户应当签字或盖章;以电话方式进行委托的, 期货经纪机构应当予以同步录音,事后由客户签字或盖章。

客户在发出指令后,可以向期货经纪机构要求撤回或修改指令。如果该指令已经向交易所传达且成交的,客户必须接受并承担交易结果。

  1. 指令的有效与无效

期货经纪机构有权利和义务审核客户的指令,包括保证金水平是否足够、指令是否超过有效期和指令内容是否齐全,从而确定指令的有效与无效。

  1. 指令的执行及执行后的回报

在保证金到位的情况下,期货经纪机构按照时间优先和在同一条件下客户委托优先于自营业务的原则执行客户委托。

指令的执行:客户填写指令单— 加盖时间戳— 报单— 出市代表执行指令— 加盖时间戳— 通知客户执行结果。

期货经纪机构在执行完客户指令后,应向客户发出交易报告书。客户有权查询成交情况。交易报告书应写明:帐号及户名、成交日期及成交时间、交易所名称、成交品种、数量、交割月份、成交价格、买入或卖出、开仓或平仓、所需保证金数额、交易手续费、税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