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获得基金托管费;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1.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 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4.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5.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6.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价格;

  8.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9. 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

  10.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1. 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2.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3.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5.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7. 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