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赎回: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回售: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

(三)转股价格: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四)转换期: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间。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