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发行与认购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1. 股票发行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经济的原则,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和社会安定。

  2. 同次发行的股票只能采取一种发行方式。

  3. 股票网下发行必须选定有良好通讯和交通条件,有一定数量的金融分支机构(含证券经营机构),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机构的金融业相对发达的城市。

  4. 股票发行方案作为股票发行申报的必备材料之一,须经新股发行公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证券管理部门(中央所属企业采用上网发行时,其发行方案可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后,由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和主承销商组织实施。

  5. 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与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应当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

  6. 每一股票账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申购和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无效申购不得认购新股。

  7. 股票发行可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全额预缴款”方式,以及“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各地如有更好的方式,可将方案报证监会批准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