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 年 7 月 31 日 证办交字〔1996〕1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结算公司:

最近,我会收到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关于对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函》(非银司〔1996〕44 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处理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的转让问题。今后凡涉及到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问题,应参照上述函中所提意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