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股说明书封面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载明下列事项: 1.发行人的名称及公司住所;

  1. “招股说明书”字样,送交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 显著字样;

  2. 说明发行股票的类型,例如普通股、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等; 如果同时发行认股证,还须列明认股证与股票的比例:

  3. 重要提示,必须按照本准则附件一规定的文字列示;

  4. 发行量、每股面值、每股发行价、发行费用、募集资金,采用上网竞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应标明发行底价;

  5. 发行方式及发行期;

  6. 拟上市证券交易场所;

  7. 主承销商;

  8. 推荐人;

  9. 签署日期;

招股说明书必须用幅面为 209×295 毫米规格的纸张(等于 A4 纸规格),

封面必须为浅色,除可以印有发行人的标志之外,不应当有其他图案。具体格式见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