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禁止行为

  1. 不如实向客户说明期货交易的风险,或者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

  2. 不按照规定把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分开;

  3. 擅自挪用客户保证金或套用不同帐户资金;

  4. 与客户私下约定分享盈利或者共担风险损失;

  5. 利用客户帐户或者名义为自己从事交易;

  6. 用假名进行交易;

  7. 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审批文件和各种业务凭证;

  8. 故意制造和提供虚假信息;

  9. 为未开办开户手续的当事人从事交易;

  10. 泄露客户的委托事项或者与之相关的信息;

  11. 私下对冲;

  12. 不按客户的委托事项进行交易;

  13. 《办法》中禁止的其他行为;

  14.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