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停牌、复牌与终止上市

第三十七条 基金的停复牌,原则上由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及时报告本所。

第三十八条 本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决定基金的停复牌。

第三十九条 上市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本所对基金予以例行停牌及复牌:

  1. 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中期报告,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2. 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3. 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如会议期间与开市时间有重叠,自持有人大会召开当日起实施停牌,直至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布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如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布后第一个交易日即可复牌);

  4. 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分红派息决议和公布实施该决议,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第四十条 上市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本所有权对基金予以临时停牌: 1.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与基金有关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基金的交

易产生较大影响,本所对上市基金实施停牌,直至基金管理人对该消息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作出正式公告后,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2.基金出现交易异常波动,本所有权对其实施停牌,直至有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后复牌。

第四十一条 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临时公告的,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申请停牌,本所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停复牌时间。

第四十二条 若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完整或可能误导公众,在本所要求下,基金管理公司拒不修改的,本所可对该基金停牌直至基金管理公司作出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延迟公布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本所可对该基金实施停牌,直至该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公告后,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如果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于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上午复牌)。

第四十四条 上市基金的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和基金信息披露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性质严重,被有关部门

调查期间,本所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对被调查的基金实施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第四十五条 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暂停上市: 1.基金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2. 严重违反本上市规则;

  3.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上市: 1.在暂停上市期间内未能消除被暂停上市的原因;

  1. 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2. 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其他必须终止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