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者,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