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度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 资产负债表;

  2. 利润表;

  3. 利润分配表;

  4. 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5. 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 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 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 提取法定公益金[比例数];

  4. 提取任意公积金;

  5. 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注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按照《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补充本节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