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上市费用

第二十二条 获准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发行人须按规定交纳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第二十三条 获准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发行人,最迟在上市日的三天前交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的当月起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按年预交上市月费。

第二十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初费的标准,按上市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 0.01%交纳,起点为 10,000 元,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上市月费按年计收,每月 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