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暂停交易及停止交易

第二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因披露以下信息一律暂停交易半天。如在交易日内披露,则见报当天暂停交易半天;如在非交易日披露,在见报后第一个交易日暂停交易半天。

(一)公布本规则第三章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信息;

(二)公布股东收益分配方案;

(三)其他重要原因。

第二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公司公布有关股份变动涉及调整转换价格的信息,暂停交易一天。

第二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公司在交易日召开股东大会,暂停交易一天。

第二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停止交易: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 3000 万元时,本所立即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后停止交易;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 10 个交易日停止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必须停止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