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基金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要求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和要求编制基金上市公告书,并就基金简称、交易代码、上市时间、上市场所等作以明确提示。

第十五条 基金上市公告书至少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金概况;

(二)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三)基金设立主要发起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简介;

(四)基金投资组合情况;

(五)基金契约摘要;

(六)基金运作情况;

(七)财务状况;

(八)重要事项揭示;

(九)备查文件。

第十六条 基金上市公告书可列示有根据的业绩资料,但不得进行业绩

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