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上市申请和审核

第一节 上市推荐人

第五条 本所对基金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基金在本所申请上市, 必须由一至二名上市推荐人出具上市推荐书。

第六条 上市推荐人应当是具有股票上市推荐资格的本所会员。

第七条 基金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确认基金符合上市条件;

  1. 确保基金管理人了解其应当承担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

  2. 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上市申请工作;

  3. 向本所提交上市推荐书;

  4. 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5. 协助基金管理人与本所安排基金上市;

  6.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上市推荐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7. 本所规定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金的发行情况;

  2. 上市推荐人与基金主要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关系;

  3. 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4. 上市推荐人认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本身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5. 上市推荐人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二节 上市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基金申请在本所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公开发行;

  2. 基金最低募集数额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

  3. 基金的存续时间不少于五年;

  4. 基金管理人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5. 基金托管人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6. 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符合有关规定及基金契约的要求;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8. 基金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9.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上市,应向本所提供下列文件: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的上市申请书;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设立的文件;

  2. 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

  3. 基金契约;

  4. 基金招募说明书;

  5. 基金托管协议;

  6.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文件及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托管人的审查批准文件及基金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 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9.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新设立基金除外);

  10. 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11. 上市推荐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上市推荐协议书;

  12. 上市公告书;

  13. 基金管理人指定两名代表的授权书;

  14. 基金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

  15.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本所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第十条所述基金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及拟定的上市时间连同相关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三条 如中国证监会对前条上市安排无异议,在本所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上市协议》,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持有人登记服务合同》后,本所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上市通知书》。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告

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并将《上市公告书》备置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本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五条 《上市公告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基金概况;

  1. 发起人持有基金情况;

  2. 基金持有人总数及前十名持有人;

  3.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简介;

  4. 基金投资组合;

  5. 基金契约摘要,包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和税收,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终止与清算等;

  6. 基金的财务状况;

  7. 重要事项揭示;

  8. 备查文件。

第十六条 基金的《上市公告书》只可列示已往的经营业绩资料,但不得进行经营业绩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