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 说明基金契约的修改应当经基金契约当事人同意;

  2. 说明修改基金契约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3. 说明基金契约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 基金的终止。说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基金:
  1. 基金封闭期满又未被批准续期的;

  2. 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1. 基金契约的终止。说明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