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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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基金契约的修改应当经基金契约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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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修改基金契约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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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基金契约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 基金的终止。说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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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封闭期满又未被批准续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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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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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 基金契约的终止。说明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