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擅自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非法所募资金金额 5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的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遗漏重大信息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期偿还本息的,除支付本息外,应当按每日 1‰的比例向债权人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和转换股份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