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二十四家地方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通知

1996 年 3 月 21 日 证监发字[1996]4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首批授权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二十四家地方监管部门行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证监发字[1996]48 号)规定的监管职责。名单如下:

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省证券管理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省证券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安徽省证券管理办公室 福建省证券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

云南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陕西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沈阳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南京市证券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市证券和期货监管办公室厦门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武汉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证券期货管理办公室重庆市证券管理办公室